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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浅析

发布时间:2011/9/5            人力资源部 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与以往各个社会险种独立的法规相比突出了惠民的广泛性并解决了部分执行中的难题。《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出了可以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时或失业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等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以及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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